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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区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出租,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四、努力解决和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对成片集中主体结构质量完好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以房屋维修养护、完善配套设施、绿化美化环境、提高节能性能为内容的住宅区综合改造工作,力戒大拆大建。
(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切实承担起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农民工公寓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筑
www.fangchanshe.com 施工企业,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十六)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要求,保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继续落实有差别的住房消费税收政策,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十七)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积极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各地可集中建设一批经济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无房户、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住房问题,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集中建设的经济租赁住房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套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享受国家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要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和规范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租赁房源、租金价格信息,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十八)进一步落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用地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综合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各市、县(市、区)在编制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和用地计划时,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单独列出,其用地指标一般不低于居住用地的10%。省国土资源厅在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需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挪作他用。
(十九)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解决好住房保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的作用,研究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从2008年起,省政府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的目标责任考核。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并会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抓紧修订《浙江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专
www.fangchanshe.com 项补助政策。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要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要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二十)强化政策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底前,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制订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2008年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备案,杭州、宁波市同时报建设部备案。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审核和退出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2008年3月底前,确定当年本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同时制订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调查审核,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的证明材料;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要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建设厅等部门,加强对各地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政策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来自:www.fangchanshe.com)加大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的宣传,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有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把握方向,坚持客观、公正报道,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借机炒作,努力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十三)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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