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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70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六条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场地进行。需变更许可证核定内容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终止驯养繁殖的,应当在终止前二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终止手续,交回许可证,并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按管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经批准从事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在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交换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驯养繁殖和依法猎捕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狩猎证向持有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经营利用外省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须持有效证件,向本省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或者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的,须经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或者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依法猎捕,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证。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
www.fangchanshe.com 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利用核准证、运输证和省重点保护或者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或者超出核准证规定范围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吊销经营利用核准证。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狩猎场所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电捕等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产工具、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陆生野生动物展览、表演和陆生野生动物标本展览,或者擅自设立以陆生野生动物为旅游、观赏景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来自:www.fangchanshe.com)可以并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证件。
第四十二条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
www.fangchanshe.com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已经人工驯养繁殖但未产生进化变异的陆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十五条 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由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2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