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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89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及时对其成员进行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按照《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可以依法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阻碍他们履行职责。未经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和被撤换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所在的县级民政部门反映。(来自:www.fangchanshe.com)民政部门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向作出撤换决定的组织或个人的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上级机关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6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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