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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17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交纳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先办理排水许可申报手续,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查批准核发《排水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可按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必须严格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规定排水,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禁止无证将污、废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十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堵塞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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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二)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三)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四)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第四章 城市燃气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城市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燃气器具必须经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

    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市城市管理局列入《燃气器具销售目录》,并向用户公布。

    第三十五条 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

    (四)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交通方式和运力,在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严格控制城市公共汽车与出租汽车的总量,保证运力与运量的平衡。

    第三十七条 本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以及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同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客运停车场地。

    第三十八条 设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由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局核发营运证件。

    第三十九条 在公共汽车站和出租汽车车站30米范围内、客运轮渡码头50米内,其他车辆和船舶不得停靠。

    第四十条 在市区内设置汽车停靠站点,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的营运线路、站点、发车间距、营运时间,由市城市管理局审定。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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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并于改变之日3日前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第四十三条 客运出租车总量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的出让由市城市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公安、财政、物价、公证等部门配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四条 城市客运管理处定期对出租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经营资格、营运证件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者准予继续从事经营;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6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企业停业、歇业,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及时调整运力接替停业、歇业企业的营运线路。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的企业不得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管理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者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

    (二)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的活动;

    (三)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要按照规定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设置统一标志、标牌,不得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不得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

    第六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设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五十条 市风景园林局在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监督下,从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涉及风景园林绿化的招投标工作,由市风景园林局具体组织。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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