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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8) 正文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65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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