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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1994)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28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阻碍、抗拒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处罚的罚没收入的管理,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许可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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