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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17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表彰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四)用于法律援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资金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给受援人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由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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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履行。

    第三十七条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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