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正文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37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nb

www.fangchanshe.com

sp; (二)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装置经计量检定、测试合格;

    (三)不得对未经计量测试、测量的项目出具有关数据;

    (四)不得伪造、篡改计量测试、测量结论和数据;

    (五)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按规定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计量检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在规定的项目(种类)和范围内所出具的检定、校准、测试、测量报告、证书、结论和数据具有证明效力,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贸易计量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服务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有关规定。

    对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安装防作弊装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计量单位结算的商品量或者提供的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和市有关规定。

    禁止计量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产品的包装上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

    净含量。

    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按照规定的标注方式和项目标明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七条 现场交易商品需要依量值结算的,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对方有异议时,应当重新操作和显示量值。

    第二十八条 商场及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合格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售气机、燃油加油机、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等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不得安装和使用,其显示的计量数据不得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按以下规定实行首次强制检定:

    (一)经营者在本市销售的,由该经营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二)从本市以外采购并直接在本市安装、使用的,由采购者向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检定。

    (三)本市对同一只水表、电能表、天然气表、煤气表的首次强制

www.fangchanshe.com

检定只进行一次,不得重复检定。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它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房产交易必须如实标注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查与被监督的计量行为有关的情况,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

    (二)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协议、帐册、票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四)封存涉案的计量器具及其相关物品。

    抽取样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正常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退还所抽取的样品。

    封存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一般不超过二十日,因案情复杂或检测技术需要,确需延长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封存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三条 计量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承办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以及进行检定和计量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守申请者和受检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检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样机或者规定数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义务,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擅自启封、转移、隐匿、销毁、销售被封存的计量器具和相关物品。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水、电、气、商品房等商品及服务中的贸易计量结算和计量器具进行重点监督。

    在经营活动中,因商品量或服务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计量调解或者仲裁检定、测试、测量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公正处理。

    第八章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重庆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