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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8:31 浏览:670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或提供给他人使用暂扣车辆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稽机构工作人员乱收费、乱罚款的,除应承担退赔责任外,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 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征稽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和 公路货运附加费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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