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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3)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57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

www.fangchanshe.com 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当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两级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当地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农牧、商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三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工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财政、商务、价格、农牧、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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