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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4:44 浏览:699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年终编报决算的同时,下级财政部门要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农周转金报表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有关银行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合同规定使用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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