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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 正文

大同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90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拒不签订集体合同,故意拖延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二)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三)企业违法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五)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

    (六)违法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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