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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2013)

时间:02-01 17:54:03 浏览:680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的;

    (四)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

    (五)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医疗工作的;

    (六)盗用、冒用急救中心名义的;

    (七)擅自设立急救中心,非法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www.fangchanshe.com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应诊的;

    (二)不按照规定出诊、抢救、诊治和转送伤病员的;

    (三)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车辆的;

    (四)不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社会急救医疗应急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叫和其他干扰的,由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并收回号码资源。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救治、转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的相关主管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损毁急救通讯设施或者急救医疗设施、设备,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活动,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或者恶意拨打“120”特服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急救医疗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急救中心名义,擅自设立急救中心,非法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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