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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8) 正文

铁岭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34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非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其雇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三)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因现工作岗位性质患职业病的。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在调查核实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工伤认定: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二)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需要确认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伤认定难以作出结论的。

    中止工伤认定要向工伤认定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工伤认定因素消除,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限前后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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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

    国家、省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

    国家、省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职工身份证明和照片;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暂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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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在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发生工伤事故在外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在就医之日起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工伤发生地或统筹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或未及时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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