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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8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滞留船舶,扣留设备、渔具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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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三十七条内陆水域的渔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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