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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减持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5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在减持国有股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国有股权转让不按规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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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股持股单位违反规定,将国有股权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国有股持股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股权的;

    (五)国有股持股单位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股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股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六)有关单位对国有股权越权审批的;

    (七)国有股权减持收入未按规定使用的;

    (八)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在场外交易的;

    (九)其他侵害国有股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减持国有股权过程中,从事审计、资产评估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国有股价值不实或受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关单位及国有股股东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减持国有股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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