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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电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2012)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326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二十二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

www.fangchanshe.com 、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每日开启时应进行试运转,并对设备安全状态进行检查确认;电梯运行时要进行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电梯停运后要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交通领域电梯运营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保工作的开展,在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要求维保单位增加维护保养频次。

    第二十六条 电梯运行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落实。电梯运行费用包括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以及检验检测等费用。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按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进行预收,合理、公开分摊,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电梯运行费用单独列帐,每月或每季按实公布电梯运行费用收支情况和交费票据,接受业主监督。

    利用电梯的商业广告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改造、更新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 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电梯使用单位向电梯所有权人筹集。

    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重大维修、改造或更新时,由电梯所有权人或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维修、改造或更新方案,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安全技术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含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处置措施,防止报废电梯再次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三十二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五)不得有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的15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本市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开展维护保养活动的所在地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市、县城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它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三)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五)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它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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