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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正文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96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下限调增;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上限调增。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费用列入企业当期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

    结束后兑现,20%延期到下一年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延期兑现薪酬由市国资委专项管理,符合规

    定条件时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兼职的)领取年度薪酬以

    外的任何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一)企业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企业未能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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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

    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及严重违法违纪,给

    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

    ,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及企业

    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部分予以扣回,并酌

    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的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施行。

    附件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1.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的考核: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4分(每

    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4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

    (2)利润总额:企业完成目标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每超过5%,加上1

    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3分(每低于5%,扣1分)。

    (3)上交税金: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每超过5%,加1

    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3分(每低于5%,扣1分)。

    (4)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2分(每超

    过5%,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2分(每低于5%,扣1分)。

    2.经营业绩分类指标的考核: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确定

    。具体分类指标在年初由市国资委与各监管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年终由市国资委根据企

    业完成情况采取评分的方式确定得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

    3.经营业绩各项指标基本分值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分类指标基本分值不得高于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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