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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27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九条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性质(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设置规范的收费公示牌。公示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并悬挂或竖立在区域内醒目位置。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和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物业管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无锡市政府47号令《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并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意见,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02年8 月1日起实行,以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