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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2007)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36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 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含 5000平方米)的, 处以2万元罚款;

    (三)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专项基金, 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 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行政主管部门、墙改办以及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鞍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5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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