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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切实防止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88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已竣工工程立即停止使用并补办备案手续,暂停其提交的其他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严格劳务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监控

    (一)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实行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

    (三)健全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项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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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并尽快推广使用。建筑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输出或输入地区,当地政府和劳动、建设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对务工人员加强管理,通过组织教育培训、发放维权须知等方式,提高建筑务工人员的基本素质、维权意识和能力。有条件的市可探索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卡管理、薪酬手册等制度。

    (四)坚持总承包企业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用工企业必须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数额和实发数额,经务工人员、项目部负责人、总承包单位监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张榜公示并留存备查。总承包企业要派员监督分包企业直接将工资发放到务工人员手中,未经本人委托他人不得代领。任何企业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效证明为准。

    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六)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的执法力度,对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记录、信誉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工资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授予称号等方面进行处理。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制度

    (一)健全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尽快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实现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使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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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咨询服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

    (三)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落实清欠责任,依法解决拖欠问题

    (一)充分发挥劳动仲裁作用。对新发生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首先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快速通道”,简化办事手续,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案件随时受理、快速结案。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二)积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对新发生的拖欠工程款问题,要指导纠纷双方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解决,主动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债务人时,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决不允许拖延履行或妨碍执行。各地民间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解决纠纷便捷的特点,积极介入拖欠争议的解决,有条件的可在当地政府的清欠机构设立专门的调解仲裁中心,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涉及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仲裁,倡导仲裁机构适当减免仲裁费用的做法。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建筑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三)强化舆论宣传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严厉谴责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广大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建筑业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落实防新欠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建设领域防新欠工作负总责。要继续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在率先做好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各项防新欠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司法、劳动保障、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自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铁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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