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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

时间:02-01 17:52:20 浏览:631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七条 投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必须执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投诉机构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经调解、协调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

    (二)投诉机构已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的;

    (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处理中发现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人不得对同一事项再次投诉。

    第三十条 县(市)、区投诉机构认为其受理的投诉事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须由市投诉中心协助处理或直接处理的,可提请市投诉中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机构和联席会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投诉机构对处理决定的执行负责监督,对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执行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投诉机构对在投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诉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港、澳、台、侨胞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外地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和分支机构,外地来郑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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