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正文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4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除外)、起重机械和场(厂)内机动车辆,跨登记地区使用超过一个月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到

www.fangchanshe.com

使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验周期到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向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方可使用。气瓶安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气瓶所有权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气瓶电子标识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作业。气瓶的检验、报废时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省推行气瓶产权集中管理制度,由气瓶充装单位向个人、单位提供气瓶并负责气瓶安全检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充装无电子标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二)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错装、超装或者给残液量超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

    (四)非法改装或者翻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五)未粘贴、悬挂警示标识;

    (六)充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

    (七)移动式压力容器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向气瓶充装、气瓶向气瓶充装;

    (八)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充装行为。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和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不得检验检测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或者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应当具有相关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一)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过程进行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二)对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及重大维修过程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能效测试;

    (三)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能效测试;

    (四)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五)对特种设备进行其他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拒绝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来自:www.fangchanshe.com),并立即向该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对同一特种设备重复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检验检测申请的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收取检验检测、能效测试费用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检验检测数据以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委托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所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先行支付;原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错误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络和安全监察协管员制度。

    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监督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特种设备在检验检测周期内

    下级不得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四条

www.fangchanshe.com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监察:

    (一)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能技术规范的;

    (二)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三)开展大型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请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及其主要部件。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即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并保障必要的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根据需要可以调用相关单位的物资、器材和专业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报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情况的,由省或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特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进口的特种设备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本文关键字:陕西省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