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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 正文

榆林市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84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工程交易机构、评委、公证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给单位和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由市监察行政机关牵头制定招投标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负责考核。

    第四十九条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榆政发〔2006〕51号)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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