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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4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定,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行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予以鉴定。

    第二十九条 执法局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对行政违法当事人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提供赔偿标准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初步意见送执法局法制机构审查,经执法局法制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执法局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执法局应当对调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执法局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四条 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构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必须分离。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局应当在7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送达。

    第三十七条 执法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的20日内结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延长后仍不能结案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延长15日。

    第三十八条 采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依法强行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立卷归档,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市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及检查。

    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以下监督:

    (一)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核;

    (二)对执法活动实施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重大执法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四)调阅或者评审案卷;

    (五)对执法责任制、罚缴分离制度、备案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提出行政执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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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投诉;

    (八)其他监督行为。

    第四十二条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监督。

    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检举、控告。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本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四十五条 执法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涉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各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实施许可后7日内将许可事项书面告知执法局。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包庇纵容、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并取消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城市管理监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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