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6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坚持以水定地、节水增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三)坚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和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四)妥善处理农林牧业生产关系,实行农林牧业结合经营,依法保障原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开垦的土地应优先承包给原用地者使用、经营。其中,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应分别不少于10%的面积植树造林和种植饲草饲料;用于牧民定居、发展畜牧业的,应主要用于进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

    开垦国有荒地实行有偿使用,由开垦经营者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开垦下列土地: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

    (二)天然割草场、人工草地、围栏草场和优质草场;

    (三)林地和河湖滩地:

www.fangchanshe.com

bsp; (四)25度以上的坡地和风沙前沿的沙荒地;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区域。前款第二项所列草场以外已确定给农牧民使用的草场原则上不得开垦,确需开垦的,依照本办法第26条规定经有开荒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开垦,并应妥善安置原承包经营该土地的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 开垦国有荒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3O公顷不足6O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超过6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所辖县(市)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公顷不足130公顷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3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兵团系统一次性开垦其荒地30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超过300公顷不足600公顷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所称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第二十七条 开荒后引起土壤沙化、盐渍化和造成水土流失等土地严重退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责令开荒者退耕,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开垦荒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

    (一)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勘并划定开垦范围后2年内未开垦的;

    (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三)开垦后的土地连续闲置2年不耕种的。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止非法开垦土地的行为。禁止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批准开垦土地。

    第三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者应当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土地复垦费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www.fangchanshe.com

、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占用土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由国务院和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应当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以外,按下列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乡(镇)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道路、水利等设施建设和村民建住宅用地,由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备案;

    (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地、州、市、县(市)的建设项目的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

    (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它土地5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9倍补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7倍补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管理法  自治区  共和国  中华  维吾尔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