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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93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市场。

  五、建立和完善面向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体系

  (一)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承租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以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带动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业成为首都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 项,利润控制在3 %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控制和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四)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应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优先安排。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注重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住房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

  (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国家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

  (七)采取多种形式加快住房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各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八)廉租住房是指向最低收入家庭出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对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符合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住房按廉租住房的政策定租。

  (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六、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一)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加快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健全业主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强住房出售的前期管理。出售住房时,售房单位应与购房者签订住房售后的管理协议,明确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的管理权利和义务。

  (三)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加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保证全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或超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及公房非法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审报住房状况、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状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清查、纠正和处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转变居民住房观念,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

  八、附则

  (一)各远郊区、县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本方案未及事宜仍按本市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执行。原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测算住房补贴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确定职工住房补贴额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根据基准补贴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职工月标准工资,测算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 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1999年年度城近郊八区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工龄以及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职工工龄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

  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

  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 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师,80平方米。

  3.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根据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定期公布。

  4.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是以上述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的,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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