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房租赁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换本金,并付利息,利率按活期存款计算。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租赁债券可抵付部分买房价款。
3.为加快住房建设,动员已有住房的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四)鼓励职工买房
鼓励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和现住公有旧住房,以促进住房商品化。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整分配的旧房,一律实行先售后租。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买房。
2.售房价格:单位向职工出售的住房执行标准价,并按环境等因素按质定价。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按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为鼓励职工买房,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砖混结构的单元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暂定为市区250元,郊区城镇230元,县镇210元。
房屋的实际售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现住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加上环境等因素按质计价。
房屋的实际售价由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评定并办理成交手续。
3.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自费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少于30%,每多交10%,可减收2%。还款期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
为方便职工买房,住房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买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买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贷款买房的,不减收20%。
4.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五年后方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原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分配。
5.为鼓励职工买房,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房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住房,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6.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均须报市、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五)发展合作建房
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的原则,发展集资建房与合作建房。
1.各单位应根据职工需房情况,制定出逐步解决职工住房的计划,并通过多方面集聚建房资金,保证建房计划的落实。
2.组织各种形式的住房合作社。如单位组织职工成立单位型的住房合作社,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成立系统型的住房合作社,由有关部门结合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组织住户成立解危、解困型的住房合作社等。
合作建房实行以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合作建房用于个人自住的免交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市和单位两种住房基金。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资金的转化。
1.市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以及出售直管公产住房和住房租赁债券、发行住宅建设债券回收的资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房产税列入城市住房基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1)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
(2)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3)出售新、旧住房回收的资金;
(4)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的资金;
(5)完成了经济承包任务的单位,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3.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与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新建、购买、维修住房。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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