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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34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2.住房租赁债券从购买之日起,满五年后兑换本金,并付利息,利率按活期存款计算。

  职工购买现住房时,住房租赁债券可抵付部分买房价款。

  3.为加快住房建设,动员已有住房的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四)鼓励职工买房

  鼓励职工购买新建住房和现住公有旧住房,以促进住房商品化。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各单位分配的新房和调整分配的旧房,一律实行先售后租。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买房。

  2.售房价格:单位向职工出售的住房执行标准价,并按环境等因素按质定价。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按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为鼓励职工买房,房改起步阶段(两年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由单位适当负担,砖混结构的单元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暂定为市区250元,郊区城镇230元,县镇210元。

  房屋的实际售价与综合造价的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贴。

  现住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加上环境等因素按质计价。

  房屋的实际售价由区、县房地产交易所评定并办理成交手续。

  3.职工买房可以一次付清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自费交清房款的,在售价的基础上减收20%。分期付款的,首次交款不少于30%,每多交10%,可减收2%。还款期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

  为方便职工买房,住房金融机构开办住房储蓄和购房贷款业务。贷款买房的职工,按存贷结合的办法,先存足买房金额的30%,其余可向住房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还款期限,新房不超过十五年,旧房不超过十年。贷款买房的,不减收20%。

  4.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和受到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继承,不能赠与。五年后方允许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款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原出资占综合造价的比例分配。

  5.为鼓励职工买房,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用于居住的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房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按标准价出售的新建住房,按国务院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6.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均须报市、区、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五)发展合作建房

  按照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解决住房的原则,发展集资建房与合作建房。

  1.各单位应根据职工需房情况,制定出逐步解决职工住房的计划,并通过多方面集聚建房资金,保证建房计划的落实。

  2.组织各种形式的住房合作社。如单位组织职工成立单位型的住房合作社,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成立系统型的住房合作社,由有关部门结合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组织住户成立解危、解困型的住房合作社等。

  合作建房实行以个人筹资为主,单位资助,国家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

  合作建房用于个人自住的免交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营业税。

  (六)建立住房基金

  建立市和单位两种住房基金。资金来源立足于原有资金的转化。

  1.市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市财政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以及出售直管公产住房和住房租赁债券、发行住宅建设债券回收的资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住房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房产税列入城市住房基金。

  2.单位住房基金的资金来源:

  (1)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房租补贴的资金;

  (2)预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3)出售新、旧住房回收的资金;

  (4)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以及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和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的资金;

  (5)完成了经济承包任务的单位,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3.市住房基金和单位住房基金要与其他专项基金划分开来,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新建、购买、维修住房。

  四、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方案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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