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有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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