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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1.63 |1.64 |1.26 |1.21 |1.08 |0.94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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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类 |1.54 |1.38 |1.21 |1.16 |1.03 |0.88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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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 |1.45 |1.30 |1.16 |1.11 |0.97 |0.81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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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表中所列金额仅系各类结构、地区类别的租金基价,钢混结构视同砖混一等一级对待,未予另列。
2.根据房屋内部设施和潮湿、光线、楼层、环境等因素,租金额度略有增减。
3.根据住房建筑年代和折旧因素,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价分别适度下调:1991年至1995年建成的下调4%;1986年至1990年建成的下调5%;1981年至1985年建成的下调6%;1976年至1980年建成的下调7%;1975年以前建成的下调8%。
附件二: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调节因素
一、室内装饰(单位:元/平方米)
(一)墙壁
1.用层压板加铝合金线条装饰墙裙的房间 +0.02元;
2.用贴墙布(纸)、瓷砖装饰的房间 +0.02元。
(二)楼、地面
1.用地砖、马赛克、水磨石、塑贴块装饰的房间 +0.02元;
2.嵌花木地板的房间 +0.02元;
3.用人造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2元;
4.用天然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4元。
(三)天棚
1.用钙塑板、石膏板装饰的房间 +0.02元;
2.用层压板、塑贴板和铝合金线条装饰的房间 +0.04元。
(四)门窗
1.有纱门、窗的房间 +0.02元;
2.有铝合金、茶色玻璃门窗的房间 +0.04元。
上述装饰系自费的不计收,住房不住用时不得拆除或损坏,归房屋产权人所有。新进的承租人,按规定计收。
二、室内光线(单位:元/平方米)
1.光线较暗,晴天在室中阅读书报文字模糊不清的房间 -0.04元;
2.暗黑无光的房间 -0.08元。
上述减除光线的条件只限于正房间,住用户自行将门、窗封闭或遮挡致使室内黑暗的不减。
三、潮湿(单位:元/平方米)
室内墙面、地面常年性潮湿的房间 -0.04元
住用户自己变动房屋结构、设施,致使室内潮湿的不减。
四、层高(建筑层高、单位:元/平方米)
1.房间层高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不计租金;
2.房间层高在1.5米(含1.5米)-2米(不含2米)的折半计算租金;
3.房间层高在2米(含2米)-2.5米(不含2.5米)的 -0.08元;
4.房间层高在2.50米(含2.50米)以上的不减。
五、楼层(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楼层以平街层为准,无电梯,平街以下楼层均从平街层楼梯口出入的)
1.平街层以下最低层 -0.04元;
2.平街层以下除最低层的其它楼层 -0.02元;
3.平街层 ±0.00元;
4.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 +0.02元;
5.第八层 ±0.00元,
6.第九层及其以上至顶层中的其它楼层 -0.02元;
7.第七层及其以下的顶层 ±0.00元;
8.第八层系顶层的 -0.02元;
9.第九层及其以上的顶层 -0.04元。
六、贮物设备(不分结构,按个或块计算)
1.壁柜:
无门每个0.20元;有门每个0.30元。
2.搁物板:
无门每个0.20元;有门每个0.30元。
3.木制或部分木制组合柜每个0.40元。
4.碗柜每个0.20元。
七、水、电
1.院内无水 每户每月-0.60元;2.室内无电 每户每月-0.60元。
八、照明设备(自费安装的不计收)
1.壁灯 每盏0.20元;
2.吊灯:
(1)三火及其以下 每盏0.30元;
(2)四火及其以上 每盏0.40元。
九、厨房、厕所
1.三户及其以下共用厨房的租金,按户分摊;
2.三户及其以下共用厕所的租金,按户分摊;四户及其以上合用的厨、厕不计租金。
十、卫生设备(自费安装的不计收)
1.小便器 每个0.20元;
2.坐便器 每个0.20元;
3.洗面器 每个0.20元;
4.浴缸 每个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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