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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43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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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类    |1.63   |1.64   |1.26   |1.21   |1.08   |0.94   |0.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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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类    |1.54   |1.38   |1.21   |1.16   |1.03   |0.88   |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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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类    |1.45   |1.30   |1.16   |1.11   |0.97   |0.81   |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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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表中所列金额仅系各类结构、地区类别的租金基价,钢混结构视同砖混一等一级对待,未予另列。

  2.根据房屋内部设施和潮湿、光线、楼层、环境等因素,租金额度略有增减。

  3.根据住房建筑年代和折旧因素,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价分别适度下调:1991年至1995年建成的下调4%;1986年至1990年建成的下调5%;1981年至1985年建成的下调6%;1976年至1980年建成的下调7%;1975年以前建成的下调8%。

  附件二: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调节因素

  一、室内装饰(单位:元/平方米)

  (一)墙壁

  1.用层压板加铝合金线条装饰墙裙的房间  +0.02元;

    2.用贴墙布(纸)、瓷砖装饰的房间  +0.02元。

  (二)楼、地面

  1.用地砖、马赛克、水磨石、塑贴块装饰的房间  +0.02元;

    2.嵌花木地板的房间  +0.02元;

    3.用人造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2元;

    4.用天然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4元。

  (三)天棚

  1.用钙塑板、石膏板装饰的房间  +0.02元;

    2.用层压板、塑贴板和铝合金线条装饰的房间  +0.04元。

  (四)门窗

  1.有纱门、窗的房间  +0.02元;

    2.有铝合金、茶色玻璃门窗的房间  +0.04元。

  上述装饰系自费的不计收,住房不住用时不得拆除或损坏,归房屋产权人所有。新进的承租人,按规定计收。

  二、室内光线(单位:元/平方米)

  1.光线较暗,晴天在室中阅读书报文字模糊不清的房间  -0.04元;

    2.暗黑无光的房间  -0.08元。

  上述减除光线的条件只限于正房间,住用户自行将门、窗封闭或遮挡致使室内黑暗的不减。

  三、潮湿(单位:元/平方米)

  室内墙面、地面常年性潮湿的房间  -0.04元

  住用户自己变动房屋结构、设施,致使室内潮湿的不减。

  四、层高(建筑层高、单位:元/平方米)

  1.房间层高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不计租金;

  2.房间层高在1.5米(含1.5米)-2米(不含2米)的折半计算租金;

  3.房间层高在2米(含2米)-2.5米(不含2.5米)的  -0.08元;

  4.房间层高在2.50米(含2.50米)以上的不减。

  五、楼层(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楼层以平街层为准,无电梯,平街以下楼层均从平街层楼梯口出入的)

  1.平街层以下最低层  -0.04元;

    2.平街层以下除最低层的其它楼层  -0.02元;

    3.平街层  ±0.00元;

    4.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第五层、第六层、第七层  +0.02元;

    5.第八层  ±0.00元,

    6.第九层及其以上至顶层中的其它楼层  -0.02元;

    7.第七层及其以下的顶层  ±0.00元;

    8.第八层系顶层的  -0.02元;

    9.第九层及其以上的顶层  -0.04元。

  六、贮物设备(不分结构,按个或块计算)

  1.壁柜:

  无门每个0.20元;有门每个0.30元。

  2.搁物板:

  无门每个0.20元;有门每个0.30元。

  3.木制或部分木制组合柜每个0.40元。

  4.碗柜每个0.20元。

  七、水、电

  1.院内无水  每户每月-0.60元;2.室内无电  每户每月-0.60元。

  八、照明设备(自费安装的不计收)

  1.壁灯  每盏0.20元;

    2.吊灯:

    (1)三火及其以下  每盏0.30元;

    (2)四火及其以上  每盏0.40元。

  九、厨房、厕所

  1.三户及其以下共用厨房的租金,按户分摊;

    2.三户及其以下共用厕所的租金,按户分摊;四户及其以上合用的厨、厕不计租金。

  十、卫生设备(自费安装的不计收)

  1.小便器  每个0.20元;

    2.坐便器  每个0.20元;

    3.洗面器  每个0.20元;

    4.浴缸  每个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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