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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57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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