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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正文

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79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征地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在执行安置协议中发生纠纷,可向被征地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由市劳动局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因其他建设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口的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单位,不再按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支付安置补助费及相关的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

  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住宅建设中征地劳动力安置的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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