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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91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二条  土地类别发生变化的,由土地所有者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互换土地的,互换双方均应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乡(镇)村新办企业、事业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土地的,或者因购买房屋等引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凡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逾期时间处以每平方米每日两元的罚款,有非法收入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限期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限期内仍不补办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直至吊销土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土地管理部门决定,但吊销《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由县级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执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土地管理人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中,利用职权,卡要财物、收取贿赂、谋取非法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他项权利系指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有关的各项其他权利(包括通行、排水、地下埋设管线以及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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