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外地建设监理单位在本市承揽建设监理业务,必须持其单位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济承包建设监理任务证明和本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进济承揽建设监理任务许可证后,到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投资者)可以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项目,或建设工程的部分阶段,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建设监理时,建设单位与建设监理单位,应当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建设监理任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二)外地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任务的;
(三)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或越级、超范围施工的;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本市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承揽工程项目的;
(三)将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用于建筑工程的;
(四)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办理开工报告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售、出租、出借各种证件、图签和非法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编制工程预结算和工程标底时,高估冒算、任意压价,以及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作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26日发布的《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失效日期】199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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