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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时间:02-01 17:48:52 浏览:671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国有河道、洪道或调洪湖泊、蓄洪区、排洪区以及其周围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留用的抢险保护区,未经城市规划、市政、防汛、水利部门同意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一律不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的农场、牧场等用地。如单位继续投资。不断改善生产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主管单位;单位无力经营,出租、荒芜、转让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已被撤销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原权属资料合法,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接单位补办过户手续,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单位划分为几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单位并拥有地上附着物产权,由新单位补办过户手续。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前建房,包括拆迁、扩建、翻建、买卖、继承房产等,符合城镇规划的,确定土地使用权。

  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后,经过批准并符合城镇规划的,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影响规划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确定其使用权;已由有关部门做了处理的不再处理,符合城镇规划的,确定其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按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原则上按使用现状确定;使用界线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各级人民政府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摈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上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乡(镇)材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搞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

  第三十四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联办的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只作为联营条件,未给予土地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可确定联办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兴办的社会福利、文化教育、公益事业、民办公助的学校,确定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材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材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九八二年二月以后至《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的规定,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以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村民,其现有宅基地在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规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村民进城就业,户口仍在农村的,可按当地规定标准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材民继承、买卖房屋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与原有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予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一条  农村个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用地,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确定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合法手续,但土地利用合理,不影响村镇规划的,经处理补办手续后,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章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第四十二条  土地所有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际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核算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门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可以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四十四条  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土地权属作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当事双方对同一土地权属纠纷争议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同一土地权属纠纷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在未确定土地权属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的附着物。严禁借土地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土地确权以后,不得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划定的军事设拖、河道、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危险品生产用地、自然风景保护区,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以后,可以设立附属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他项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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