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修正) 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修正)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42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划拨用地外,以下列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同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地价款后,方可进行:

  (一)出售、交换、赠与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换取财物、合作建房的;

  (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投资的;

  (三)以企业兼并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四)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开发建设的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五)以其它方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2 倍以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第三十二条  对以出租房屋等方式利用划拨用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经营者收取土地收益金。征收标准和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款和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征收管理,土地管理部门代收,直接入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通过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进行地上物拆迁的,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拆迁的规定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第三十五条  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适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及登记办法,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照合同的规定;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施行后至修改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2年6 月1 日起施行,1993年5 月18日市人民政府修改。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国有土地  使用权  北京市  共和国  中华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