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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淮南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正文

淮南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65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在作出仲裁裁决前,申诉人自愿撤诉,而被诉人又未提出反诉的,应准许撤诉。

  申诉人撤诉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应于开庭前三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经两次通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愿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仲裁。

  第三十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庭纪律和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他人回避。

  仲裁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解,当庭出示与本案有关的所有证据,并经双方当事人鉴别,按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再行调解。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裁决。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庭审中有权提出新的证据,经仲裁庭允许可以向证人、勘验人、鉴定人发问和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查。

  第三十二条  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住址。

  (二)争议的事实。

  (三)裁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后发生效力。不服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可凭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向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活动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案件活动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估价费、资料费、证人的补贴等,案件活动费按合理的开支收取。

  第三十七条  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败诉比例承担。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分组。

  第三十八条  凤台县城镇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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