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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99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一条  采取欺骗手段,将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承租人按市场住房出租标准补交租金金额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收取的罚款、补交房价款、补交租金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一并上交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出售后再次出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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