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凡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扩建项目的,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予以优先审批,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凡在本单位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按原用途翻建的,免缴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出让、租赁的政府净收人,80%返还乡镇,投资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土地的收益用于发展二、三产业,参与小城镇建设。
要加大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坚持推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完善供应机制,保证一级土地市场由政府垄断。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供地的项目外,对商业、金融、娱乐、服务、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特别是沿街的经营性用地,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租赁供地;对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供地。力争在今年内,除法律规定划拨供地以外,小城镇有偿使用比例达到供地总量的90%以上。要加大土地收益在小城镇建设资金中的比例。
要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小城镇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创造宽松环境。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交换;允许农村集体农用地在不改变性质的条件下,以转包、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依法流转;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用小城镇规划区内已经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的形式兴办企业,进人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222个重点中心镇,凡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免缴土地有偿使用费。为鼓励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集中,对搬迁至小城镇的农户,其建房占用集体土地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且原宅基地已复垦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律免缴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为简化集体土地报批手续,可由省分批次集中办理,市、县人民政府具体供地。
六、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努力增加小城镇建设投资
针对当前小城镇建设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体制。
各级政府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等方式,用于重点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教育文化场所、环境整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编制和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市)从乡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重点中心镇建设。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城镇建设的特点,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人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在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小城镇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更加开放和优惠的政策措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大力发展招商引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住宅开发或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经营,投资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要逐步建立小城镇建设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放宽小城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范围,理顺价格关系,建立政府调控价格和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公用事业价格体系。对适宜经营性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开发、转让使用权等形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服务和支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围绕加强小城镇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服务。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引导,疏通各种融资渠道。坚决制止重复收费和强行摊派,依法保护非国有投资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统计口径,严格按新标准做好城乡划分和城镇人口统计工作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地域、人口、产业结构以及城镇数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城乡划分和城镇人口统计口径已难以真实反映城镇化发展水平。为统一城乡划分标准,准确反映城乡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去年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试行)》(国统字〔1999〕114号)。根据文件精神,城镇是指在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划的基础上重新划定的城市和镇。包括:(一)地级市:人口密度在1500人/平方公里及以上的,为区辖全部行政区域;人口密度不足1500人/平方公里的,为市辖区政府驻地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区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乡镇地域。(二)县级市:市政府驻地和市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市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乡镇地域。(三)镇:镇政府驻地和镇辖其他居委会地域以及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所延伸到的周边村民委员会地域。城镇地区以外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地区按镇划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严格按新标准划分城镇和乡村,切实做好城镇人口统计工作,增强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八、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提高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我省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各地条件差异很大,因此,在小城镇建设中必须切实加强分类指导。要针对小城镇不同的发展特色、发展阶段和区位条件,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沿江地区在加快发展县(市)城区的同时要加强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区域协调,着力解决小城镇布局分散、规模过小等问题,调整乡镇行政区划,避免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同时,积极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提高城镇内涵质量,增强集聚、辐射功能。淮北地区要着重加强县(市)城区的建设和发展,完善职能,增强城区综合实力,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加快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和撤乡建镇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到今年底,沿江地区的城镇化率要达到40%以上,其中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要达到50%以上;淮北地区城镇化率要达到30%以上。
要加强规划修编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完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时进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域规划和小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修编。合理确定小城镇发展空间布局,指导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小城镇和周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小城镇自身特点和发展条件,确定发展目标,引导产业布局,合理安排生产、居住、商贸、文化、教育等各项功能用地。注重提高小城镇建设的层次和品位,优化小城镇的人居环境和空间景观。为了增强重点中心镇辐射功能,对于建设预留地偏紧的,经省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在大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小城镇,其发展应符合大中城市的总体规划。要特别注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规划的衔接。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在进行有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时,要按照有利于支持县(市)城区和222个重点中心镇发展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小城镇规划按期保质完成,今年年底前务必完成222个重点中心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管理,全面提高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积极推进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拓展公共交通、邮电通讯、广播影视、职业培训等服务性行业。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把提高环境质量贯穿于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按规定调整和完善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适应建设规模扩大和人流增加的新情况,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居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进镇农民的教育和引导,不断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步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
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关系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一定要把小城镇建设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扎扎实实推进这项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小城镇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推进小城镇建设的强大合力,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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