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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3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八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收缴其伪造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合肥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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