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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12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按决标结果向中标企业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抄报给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备案。

  中标通知一经发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建中标工程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与招标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办理开工手续。

  特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市建工程科办理,其余建设工程的开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建委(城建办)办理。其他市属各工程主管部门不能办发开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转包。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或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与技术资质等级相符的施工企业,但中标企业必须向招标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违犯本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一)招标单位不按本规定组织招标的,除不予批准开工和经办银行不予拨付工程进度款外,对招标单位处以罚款。强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业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二)对在招标投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停止有关企业十二个月投标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三)投标企业在投标中恶意串通,扰乱招标投标秩序,对为首者停止十二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和赔偿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费用;协从者停止六个月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四)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标企业,罚款并停止六个月以上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任一方应按中标价格的百分之二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在受处理期间,继续违反本规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业手册》、《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

  第三十条  招标单位不得向投标企业收取回扣和索贿,施工企业要严格按规定投标,不得行贿,违者依法惩处。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招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秉公办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权渎职、营私舞弊;对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要根据本规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开;招标文件公开、决标原则公开、标底公开、报价启封公开和中标单位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报市建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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