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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9:34 浏览:671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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