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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