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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77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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