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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02-01 17:48:11 浏览:637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定金由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建设。

  (四)买房给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住房矛盾,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解决住房问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实行先售后租、租售并举的原则。要优先安排房源出售(或出租)给住房困难户,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科技人员、知识分子、一线职工。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且符合分房条件的职工,均可向本单位申请购买(除列入不予出售的范围外)新建的(含腾空的)或现已租住的成套公有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以标准价为基价;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计价。在房改起步阶段,新房暂以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为基价;旧房以重置价(上一年度竣工的同类新建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两者都按住房所在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增减后计价。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房,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次。一次付清全部购房款的,可减收房价的20%。也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款的30%,在此基础上每多付10%,减收房价2.5%,剩余部分可向建行市房改信贷部申请低息贷款,由购房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新房15年以内,旧房10年以内。贷款利率根据还款期限长短确定。

  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原产权单位为共有产权者。购买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和合法继承权,但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改变用途。购房人付清全部房款并住满5年后可以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的收入,购房人只能分得原购房款所占平均综合造价比例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归原产权单位所有,列入住房基金。

  产权单位以优惠价格出售新房,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免征营业税;旧房暂免征营业税。售房筹集的住房基金,暂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房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公房,对尚存的产权,可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五、加强房改工作领导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切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

  (一)成立具有综合协调功能的常设机构?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在市政府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各区、县和各大中型企业也要成立房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委办局应确定有关部门分管和指定专人负责房改的日常工作。

  (二)成立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与市房改办合署办公,负责统一归集、管理、监督和使用全市住房基金。

  (三)建立市、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立足现有资金转化的基础上,把围绕住房生产、经营、消费所发生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之合理化、固定化和规范化。

  三级住房基金的归集、存贷等金融业务,委托建行市房改信贷部办理,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就地完税的原则。经办的住房基金存款免缴存款准备金;政策性住房信贷的金融业务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附则

  本方案实施中,原来已推行的商品房、侨汇房售购以及集资建房、住宅合作社、住房储蓄等行之有效的办法,仍应继续积极推广,并结合本方案实施。

  实施房改方案,要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2~4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无论在资金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建房、分配或出售住房各方面均应优先落实。

  与本方案配套的《南京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公房提租和补贴实施办法》、《南京市分房缴定金暂行办法》、《南京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南京市住房基金金融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税管理的暂行规定》、《南京市缴存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等项措施,和方案同步实施。

  本方案先在十个区范围内施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国家、部和江苏省属及外地在宁单位,均按本方案实施。

  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1]3号文件和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规定,驻宁部队企业化工厂的住房制度改革按本方案实施。军队人员租住地方公房的,按地方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地方人员租住军产房的,按军队房改方案规定的租金标准交租。

  根据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字[1992]6号文件规定,铁道部部属在宁独立事业单位(院校、科研院所)按本方案执行。铁路分局可单独制定房改实施方案。交叉住房的部分,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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