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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65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将不准买卖、置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置换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住房,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职工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凡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直接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原房改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统建房等优惠政策房进入市场的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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