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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正文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49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预售人合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同意,给预售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具体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失效日期:200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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