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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21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超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面积,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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