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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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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业。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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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8日包府办发[1998]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持续、健康发展,市房产管理局制订了《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包头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照本规定成立的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包头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发或吊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房地产(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三)制定物业管理标准,并进行考核;
(四)规范、指导物业管理工作和服务行为;
(五)总结交流物业管理经验和信息。
旗(县)、郊区、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
(二)成立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批准文件和物管委的委托书;
(三)企业名称;
(四)办公地点证明;
(五)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
(六)法人代表及经理任职文件;
(七)组织机构及相应专业技术和业务人员;
(八)注册资金证明;
(九)住宅小区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成立物业管理企业报告及有关文件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凭“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市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开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经营管理各类物业;三级、四级物业管理企业可以经营管理居住物业。
(一)一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从事物业管理三年以上;
2、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二)二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从事物业管理两年以上的;
2、配备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三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不足5万平方米,从事物业管理一年以上的;
2、配备工程师或经济师1名以上,初级职称的工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四)四级
1、管理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
2、配备初级职称以上工程、经济、会计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
3、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住宅小区物管委或房屋产权人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水平未达到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委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当,使委托方遭受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赔偿。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吊销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需要升级的,依照第五条的规定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资质升级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晋升等级。(来自:www.fangchanshe.com)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歇业、破产,以及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时,应当到市房产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前,未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补办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资质审批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说“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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