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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67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及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格,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减、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但不得以此为由降低合同约定或承诺的管理服务标准。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中约定或承诺减收、免收物业管理服务费超出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开发建设单位依法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时,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提供担保的减、免物业管理服务费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中约定或承诺减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约定或承诺减、免部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对尚不足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差额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收取。
第四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区域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情况;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未约定的,应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 收取依据和标准;
(二)应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总面积和收取情况,其中对未收取的,应列名单和注明原因;
(三)公共场所经营收入;
(四)公摊水电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
(五)房屋维修金和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情况。
第四十二条 承接多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物业企业应以物业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其他必要资料”系指满足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使用、维修、管理的基本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