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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2003]2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制定颁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所有权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买受人、以及拆迁安置协议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确定的房屋所有权人。
开发建设后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开发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入住手续。
业主在收到书面入住通知的限定期限未办理入住手续,经书面催告仍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入住。入住通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 《条例》所称物业的前期管理是指首个业主办理完入住手续至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时止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以立项、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议(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方便管理服务、节约管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则划定:
(一)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超出立项、规划手续批准的范围;
(二)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
(三)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前一个月,应书面报告住宅区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
第八条 业主自治监督指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组织召开的第一次业主会议进行监督;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同意,有权对业主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办法、表决事项等事宜提出监督意见;
(三)对业主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组成过程中的纠纷进行协调;
(四)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第九条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物业代管人、物业使用人可凭有效证件(代管证件、租赁合同有直接委托或约定的,依委托或约定代行业主的权利义务)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委托授权范围内的权利事项。其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第一次业主会议召开的前15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审议表决内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